2023年12月某日上午,新郎徐某甲前往某宾馆迎娶新娘。按照农村习俗,徐某甲的亲属徐某乙在宾馆大厅门口向来“沾喜气”的人们发放喜烟、喜糖等喜物。王老汉与妻儿一同看热闹,在徐某乙处拿取喜物后离开,但在宾馆院内行走时突然跌倒。
王老汉的妻儿以及到场民警拨打120,王老汉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王老汉的妻儿将徐某甲及其父亲、徐某乙和某宾馆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老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他明知自己患有心脏疾病仍自愿参加活动,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新郎新娘双方正常举办迎亲活动,按农村习俗发放喜烟、喜糖等喜物,该活动并非面向社会公众举办,参加人数不多,不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群众性活动。现场人员没有推搡、拉扯王老汉的行为,也没有对他实施其他侵害行为。因此,新郎及其亲属对王老汉的死亡不存在过错。现场不存在过分拥挤的现象,某宾馆没有维持秩序的必要,且王老汉跌倒与某宾馆的硬件设施无关,因此某宾馆并无安全保障方面的过错。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安全保障义务包括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两种类型:一是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直接致使他人遭受损害的责任;二是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使被保护人遭受第三人侵害时应承担的相应补充责任。
合理确定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的范围需要以人为本,充分保护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同时也要考虑到对社会和谐稳定的影响,不能盲目扩大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