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郭某某、李某某夫妇送达了破产裁定书,标志着这对夫妇成为深圳中院首个宣告破产的夫妻债务人案例。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他们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
郭某某和李某某自1998年开始在深圳罗湖区经营毛巾批发零售,不幸在2009年遭遇火灾,大量存货损毁,后续索赔未果,店铺难以为继。尽管2012年尝试重新开店,但经营状况不佳,持续亏损,加之不断累积的债务,至2023年两人负债总额高达928万余元。同年10月,店铺关闭并注销。
2024年5月,深圳中院受理了他们的个人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了律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经过调查,确认了郭某某和李某某的财务状况符合个人破产条件,无财产转移或逃避债务行为。据此,法院宣告他们破产,并计划拍卖其名下房产以清偿债务。
个人破产程序不仅标志着债务清理的开始,也意味着债务人进入免责考察期。在此期间,郭某某和李某某需遵守相关限制并定期报告收入情况,部分收入可用于基本生活开支,超出部分将用于偿还债务。考察期满后,他们可申请剩余债务的免除,由法院审查决定。
深圳个人破产法规的实施,为那些诚信但不幸陷入债务困境的个人提供了重组财务的机会,强调了个人责任与债务重组的平衡,同时也设计了严格的审查机制,以防逃废债行为。梁某某案例就是成功通过个人破产重整程序,提前偿还所有债务的实例,展示了该制度对帮助诚实债务人经济重生的正面作用。
深圳中院自《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以来,已受理多起个人破产案件,反映出该制度在实践中逐步发挥作用,同时也强调了防止滥用个人破产制度的重要性,确保了法律的严肃性和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