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劳动妇女节(International Working Women's Day,简写IWD),又被称为“国际妇女节”、“三八节”和“三八妇女节”,是在每年的3月8日为庆祝妇女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等领域作出的重要贡献和取得的巨大成就而设立的节日。这一节日不仅得到联合国的承认,同时也被很多国家确定为法定假日。那么,妇女节在我国是否属于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若未安排女员工放假,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常莎接受中新社@国是直通车采访时介绍,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妇女节的半天假期在我国是“有法可依”的。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三条中,明文规定了3月8日妇女节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但需要注意的是,妇女节与元旦、春节等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存在一定的性质区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9年发布的《法定年节假日等休假相关标准》明确指出,我国现行法定节假日标准为11天,包括新年、春节(3天)、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3天)。因此,妇女节并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法定节假日”,不具备强制性。
此外,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也就是说,若妇女节恰逢周末,单位并没有义务安排补假。从这一点也可以看出,妇女节假期并不具有强制性,企业可以依据自身情况安排是否放假。即使不安排休假,用人单位也不需要支付额外的加班费。
尽管妇女节并不属于法定节假日,但此前国家人力社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从人性关怀的角度来讲,各企业、单位应尽量给女性员工放假半天,或安排其它的活动,比如给予女性员工发放福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