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公开发布。2月28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相关情况。
▲发布会现场
会上,有媒体提到,近年来,一些“小过重罚”的情况被曝光,而我国多部法律法规早已明确了“过罚相当”的原则,《意见》提出行政法规规章新设罚款和确定罚款数额时,要坚持过罚相当,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在具体实施中如何把握该原则?针对不及时改正的过罚不当行为如何进行监督?
对此,司法部法治调研局负责人刘大伟表示,关于过罚相当的原则,这两年在实践中比较受关注。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对过罚相当原则作出了明确要求,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对从轻、减轻处罚,不予处罚、可以不予处罚作出了具体规定。《意见》将贯彻落实过罚相当原则贯穿始终,并进一步作出了细化规定,主要是从三个方面做出了细化规定。
一是细化“过”与“罚”的考量因素。
要求统筹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获利情况,具体化了“过”与“罚”的考量因素。同时,提出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行业特点、地方实际、对相似违法行为罚款规定等因素,区分情况、分类处理,细化了合理设定罚款的考量因素,该宽则宽、当严则严。
二是明确单行法和行政处罚法的适用关系。
行政机关实施罚款等处罚时,如果单独适用单行法进行处罚难以体现过罚相当原则,但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不予、可以不予处罚等情形的,要适用行政处罚法。
三是通过制定清单和发布典型案例加强执法指引。
鼓励行政机关制定不予、可以不予、减轻、从轻、从重罚款等处罚清单,依据行政处罚法、相关法律规范定期梳理、发布典型案例,加强指导、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