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回应“小过重罚”:统筹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获利情况 - 社会 - 国内资讯 - 亿席商务网
标王 热搜: 广州  SEO  贷款  深圳    医院  用户体验  网站建设  机器人  贵金属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国内资讯 » 社会 » 正文

司法部回应“小过重罚”:统筹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获利情况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2-28 23:23:27  来源:互联网  作者:亿席商务网  浏览次数:48
核心提示:近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公开发布。2月28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相关情况。

近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公开发布。2月28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相关情况。

司法部回应“小过重罚”:统筹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获利情况

▲发布会现场

会上,有媒体提到,近年来,一些“小过重罚”的情况被曝光,而我国多部法律法规早已明确了“过罚相当”的原则,《意见》提出行政法规规章新设罚款和确定罚款数额时,要坚持过罚相当,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在具体实施中如何把握该原则?针对不及时改正的过罚不当行为如何进行监督?

对此,司法部法治调研局负责人刘大伟表示,关于过罚相当的原则,这两年在实践中比较受关注。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对过罚相当原则作出了明确要求,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对从轻、减轻处罚,不予处罚、可以不予处罚作出了具体规定。《意见》将贯彻落实过罚相当原则贯穿始终,并进一步作出了细化规定,主要是从三个方面做出了细化规定。

一是细化“过”与“罚”的考量因素。

要求统筹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获利情况,具体化了“过”与“罚”的考量因素。同时,提出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行业特点、地方实际、对相似违法行为罚款规定等因素,区分情况、分类处理,细化了合理设定罚款的考量因素,该宽则宽、当严则严。

二是明确单行法和行政处罚法的适用关系。

行政机关实施罚款等处罚时,如果单独适用单行法进行处罚难以体现过罚相当原则,但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不予、可以不予处罚等情形的,要适用行政处罚法。

三是通过制定清单和发布典型案例加强执法指引。

鼓励行政机关制定不予、可以不予、减轻、从轻、从重罚款等处罚清单,依据行政处罚法、相关法律规范定期梳理、发布典型案例,加强指导、培训。



 

  以上是“司法部回应“小过重罚”:统筹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获利情况”的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信息由网友自行发布,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者负责。亿席商务网对此不承担任何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对以上内容有权利主张(包括但不限于侵犯著作权、商业信誉等),请与我们联系并出示相关证据,我们将按国家相关法规即时移除。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本企业其他资讯

 
网站首页 | xml | top资讯 | 粤ICP备110904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