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继承人长时间拒不安葬被继承人,却径直要求分割遗产的案例,法院审理后认定,这种情形下于情于理均不具备处理条件,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诉求。
据了解,吴某曾有过三段婚姻,2020年1月去世时与董女士系夫妻关系。吴某与第一任妻子韦女士婚内生育一女,经多方查找已无法联系。吴某父亲先于吴某去世,现吴某母亲崔女士起诉其儿媳董女士,要求分割遗产,继承吴某名下的社保退款2万余元。
诉讼中,董女士辩称,其已将社保退款中的款项取出,但部分款项已用于处理吴某后事时产生的债务,吴某生前经崔女士介绍在其他主体处进行理财,被骗后导致吴某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故只有将被骗理财款项全部索回,董女士才同意分割诉争遗产。
法院经调查获悉,吴某已经火化,但至今尚未安葬,骨灰目前由董女士暂存在殡仪馆。对于吴某始终未被安葬的原因,崔女士表示,相关费用、款项均被董女士实际领取、控制,董女士作为被继承人吴某之妻且是主要货币财产的控制人,有安葬吴某的义务;自己年老体衰,没有体力也没有经济能力安葬吴某。此外,崔女士认为,自古以来就没有母亲安葬儿子的道理。
对此,董女士表示,虽然村里有免费公益墓地可供作为本村村民的吴某安葬,但因双方还存在争议,故尚未将吴某下葬。
通州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本案中,在被继承人尸骨尚未得到安葬的情况下,崔女士提出的分割、处置被继承人遗产的请求不具备处置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