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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酒后骑共享电动车身亡保险拒赔 法院:保险公司免责事由成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1-29 00:11:32  来源:互联网  作者:亿席商务网  浏览次数:75
核心提示:深夜酒后街头扫一辆共享电动车来骑谁能想到竟遭遇不测家人悲伤之余提出理赔申请不料被保险公司拒绝这是怎么回事?(图源网络侵删)醉酒骑电动车发生车祸,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某日深夜

深夜酒后

街头扫一辆共享电动车来骑

谁能想到竟遭遇不测

家人悲伤之余提出理赔申请

不料被保险公司拒绝

这是怎么回事?

女子酒后骑共享电动车身亡保险拒赔 法院:保险公司免责事由成立

(图源网络侵删)

醉酒骑电动车发生车祸,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某日深夜,苏女士饮酒后扫码骑行一辆共享助力电动车,同时通过网络平台成为保险公司所承保“共享助力车综合险”的被保险人。

苏女士在骑行过程中,与路边临时停放的车辆相撞,倒地后颈椎、颅脑损伤,不幸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苏女士驾驶非机动车时处于醉酒状态(经检验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0.6mg/100ml)系本次交通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

事故发生后,苏女士的继承人依据“共享助力车综合险”中的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认为,苏女士是在醉酒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属于保险条款中加粗加黑列明的免赔条款范围,故拒绝了苏女士继承人的理赔申请。

双方对于理赔事宜多次协商未果,苏女士的继承人将保险公司诉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按约支付保险金10万元。

法院:保险公司免责事由成立,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醉酒驾驶非机动车是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保险公司也已通过加粗、加黑等方式在保险条款中向投保人进行提示,醉酒驾驶致损、致死均属于免责事由;同时,保险公司还向投保人披露了免责事由的适用范围和法律后果。苏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扫码骑行时对于醉酒驾驶的含义、危害及禁止性规定应当知晓。故保险公司对于醉酒驾驶的免责条款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事故发生且导致苏女士身故的主要原因是苏女士自身醉酒驾驶非机动车,属于保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的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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