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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枪支捕鱼,相关工具没收被告人获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2-27 02:02:39  来源:互联网  作者:亿席商务网  浏览次数:119
核心提示:近日,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件非法制造枪支案,被告人刘某因犯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近日,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件非法制造枪支案,被告人刘某因犯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23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刘某欲将其早年从事木工工作时留下的一把射钉器改装为枪支,于是通过网络视频教程学习了改装射钉器为枪支的方法,并网购其他配件,在家中将射钉器改装成一把枪支,并使用该把枪支多次用于捕鱼。后刘某将该把枪支藏放在家中楼梯下,又被妻子吴某放在房屋后山山洞中。接到举报,2023年5月,宁化县公安局民警到被告人刘某家中搜查,刘某主动带领民警到其房屋后山山洞中搜查出该把枪支。经鉴定,该把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综合刘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有犯罪前科等情况,依法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对于非法制造的枪支一支、钢珠600颗、射钉弹100个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宁化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法官提醒

枪支具有高度危险性,是我国严格管控的违禁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及枪支零件,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此外,非法制造、持有枪支对公共安全构成巨大威胁,每一个公民都应当对自己、他人以及社会负责,不存侥幸心理,自觉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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