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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跳楼威胁妻子被认定为家暴,属于精神侵害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1-26 23:21:23  来源:互联网  作者:亿席商务网  浏览次数:123
核心提示: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明确自伤自残威胁对方属于精神暴力,而精神暴力也属于家庭暴力。

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明确自伤自残威胁对方属于精神暴力,而精神暴力也属于家庭暴力。

在王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一案中,王某与李某是夫妻关系,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议,丈夫李某多次以跳楼、到王某工作场所当面喝下农药等方式进行威胁,王某也多次报警,但皆协商未果。为保证人身安全,王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某自伤自残行为会让申请人产生紧张恐惧情绪,属于精神侵害,王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裁定:禁止李某对王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李某骚扰、跟踪、威胁王某。

对于该案,法院指出,精神暴力的危害性并不低于身体暴力的危害性。本案中,被申请人虽未实施殴打、残害等行为给申请人造成身体损伤,但其自伤、自残的行为必定会让申请人产生紧张恐惧的情绪,导致申请人精神不自由,从而按照被申请人的意志行事。该行为属于精神暴力。法院通过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明确通过伤害自己以达到控制对方的行为也属于家庭暴力,这不但扩大了对家庭暴力的打击范围,也为更多在家庭中遭受精神暴力的家暴受害人指明了自救的有效路径,为个体独立自主权及身心健康的保障提供了有力的后盾。

此外,最高法提出,还要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快速反应优势。反家庭暴力工作,以预防为主,快速制止家庭暴力或者家庭暴力发生的现实危险,使受害人得到及时法律救助,是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重中之重。基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时限性要求,同时,充分考虑不同人群收集、固定证据能力的差异性,使更多暴力情形得以有效规制,在证据标准方面,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待证事实的证明标准存在较大可能性,比一般民事案件中待证事实需具有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更低。比如,在李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中,李某提供了受伤照片、报警电话记录,而听证过程中李某丈夫对李某的受伤照片解释称是其自己摔倒所致,该解释不具有说服力,法院结合上述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情况,认定李某遭受丈夫家庭暴力存在较大可能性并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充分保障妇女合法权益。这个案例也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如果存在家庭暴力情况,要及时保留照片等证据,第一时间报警,相关证据将作为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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