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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食堂吃出异物被罚3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10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1-02 22:04:49  来源:互联网  作者:亿席商务网  浏览次数:28
核心提示:中学食堂吃出异物被罚大皖新闻讯天眼查App显示,近日,浙江省乐清市大荆中学因违反食品安全法,被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0元。

中学食堂吃出异物被罚

大皖新闻讯

天眼查App显示,近日,浙江省乐清市大荆中学因违反食品安全法,被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0元。11月2日下午,大皖新闻记者联系上大荆中学,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表示食堂系外包,具体情况不太清楚。随后,大皖新闻记者从浙江政务服务网上查询看到,处罚事由系学校食堂在制作面食时,混入一只蟑螂,学生在食用时发现。

中学食堂吃出异物被罚3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10元

浙江政务服务网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

11月2日下午,天眼查消息显示,近日,乐清市大荆中学因违反食品安全法,被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0元。处罚事由显示,当事人在食堂制作面食时未做好过程控制,混入一只蟑螂,现场提供给一位学生食用,该学生在食用时发现了面里混有一只蟑螂,可查实的当事人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货值为10元。

随后,大皖新闻记者联系上大荆中学,接电话的工作人员表示食堂系外包,具体情况不太清楚。

2日下午,大皖新闻记者查询浙江政务服务网,在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示栏里,找到了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于10月25日,作出的该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当事人乐清市大荆中学已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文件。当事人于2023年7月6日中午,在食堂制作面食时未做好过程控制,混入一只蟑螂,现场提供给一位学生食用。该学生在食用时发现了面里混有一只蟑螂,其所吃的面食为10元一份。因当事人制作面食工序为一份份制作,可查实的当事人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货值为10元,违法所得为10元。

当事人经营混有蟑螂的面食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属于经营混有异物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已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遂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0元;罚款人民币3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30010元。

大皖新闻首席记者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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