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四川乐山,市中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猥亵儿童案。被告人廖某某(男,27岁,本科学历)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8月5日晚,廖某某在乐山市图书馆学习完后,在公交车上对11岁女孩进行猥亵。8月10日,廖某某投案自首。廖某某自述,“我一直没有女朋友,连续3年考研没考上,最近复习考研压力很大,在公交车上看到那个女生有点内向又穿着短裙,为了追求刺激才做了这件事。”
据了解,案发之后,廖某某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多次积极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给予赔偿,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官提醒,作为家长,要教孩子对性侵说NO!让孩子在侵犯来临时要学会求救,努力记住犯罪者体貌特征,及时告知父母、警察。
▲庭审现场
案情回顾:
搭乘公交车时猥亵11岁小学生
被害人在家人陪同下报案
8月5日晚8点多,廖某某在乐山市图书馆学习完后,在市文化馆站搭乘9路公交车回家。当公交车行至马铺儿站时,被害人(11岁,小学生)上车并坐到最后一排靠窗位置,与廖某某仅间隔2个座位。
从公交车行至道座庙附近开始,廖某某挪到被害人旁边坐下,故意将胳膊挨着她的胳膊,后手又顺势放在她腿上。见被害人并未反抗,廖某某将手伸进她裙子里……全过程持续时间约10分钟。车辆行至海棠实验小学站后,廖某某与被害人先后在该站下车。
“回家过后我还是害怕,最近晚上有时候会睡不着、会惊醒,我怕那个男的哪天从我家窗户爬进来找我,就像我看过的小说情节一样。”回家后,被害人经过思想斗争,勇敢地向家人讲述了被侵害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