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发改委就《关于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回升向好助力高质量发展继续走在前列的若干政策措施》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在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方面,意见稿提出,全省(南京、苏州市区除外)全面取消落户限制政策,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确保外地与本地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标准统一。南京、苏州市区进一步完善积分落户政策,确保社保缴纳年限和连续居住年限分数占主要比例,鼓励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功能定位,区分主城区、郊区、新区等区域,分类制定落户政策。
关于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回升向好助力高质量发展继续走在前列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参加江苏代表团审议和考察江苏时的重要讲话指示精神,推动经济运行持续好转、内生动力持续增强、市场预期持续改善、风险隐患持续化解,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推动高质量发展继续走在前列,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延续到2023年12月31日。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所有符合条件的行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对工业母机企业实施增值税加计抵减,允许按当期抵扣进项税额15%抵减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研究制定支持平台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政策措施均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单独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