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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被取消录用起诉获赔24000元 ,该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7-26 00:37:11  来源:互联网  作者:亿席商务网  浏览次数:64
核心提示:7月2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了一则案例,女子收到offer后怀孕被取消录用,起诉公司后获赔24000元。

7月2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了一则案例,女子收到offer后怀孕被取消录用,起诉公司后获赔2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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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2022年2月,王女士通过网络招聘平台投递简历,经面试等环节,收到了甲公司的《录取通知函》。之后,王女士向前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并按照甲公司要求将相关离职证明发送至甲公司以办理入职手续。后因居住地疫情管控原因,王女士与甲公司沟通后获准延长入职报到时间至3月29日。

3月25日,王女士就医时意外得知自己怀孕,随后将怀孕情况如实告知甲公司并表示仍可以胜任工作。但甲公司却回复王女士,请其以身体为主,如果王女士生育后还想应聘将会优先录用,之后便不再通知入职报到事宜,亦未书面告知取消录用理由。

王女士认为甲公司向其发出录取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绝与其签署劳动合同,存在不守诚信和用工歧视行为,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赔偿其劳动合同缔约过失赔偿金等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通过发送《录取通知函》、要求提供离职证明、同意延长入职时间等行为,足以使原告产生被告确定将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合理信赖。

鉴于被告在前期面试、录用的过程中均未明确告知若是怀孕则不符合岗位录用条件,故在原告发现自己怀孕且将怀孕事实如实告知被告后,被告拒绝原告的入职申请,且未书面告知不再录用的理由,该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而原告系在与被告拟订立劳动合同的信赖基础上解除了与前公司的劳动关系,被告无正当理由取消录用的行为导致原告陷入丧失劳动收入和保障的困境,致使其信赖利益受损,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其因实际未订立劳动合同而遭受的损失。综合考虑被告过错程度以及原告实际损失,法院依法酌情判令被告赔偿原告24000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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