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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说对方女儿丑被判赔偿23000元 并公开赔礼道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7-10 00:42:16  来源:互联网  作者:亿席商务网  浏览次数:76
核心提示:将生活中的矛盾转移到网络空间,并在网上通过公开他人照片和隐私、言语攻击等形式进行泄愤,这些行为不仅有违公序良俗,更涉嫌违法。

将生活中的矛盾转移到网络空间,并在网上通过公开他人照片和隐私、言语攻击等形式进行泄愤,这些行为不仅有违公序良俗,更涉嫌违法。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法官经雯洁做客CCTV13《共同关注》,为我们解读网络空间中的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保护。

未经许可网上发布他人照片

被判侵权

女子说对方女儿丑被判赔偿23000元 并公开赔礼道歉

王女士与陈女士在生活中产生矛盾纠纷,为了泄愤,王女士在自己的网络社交平台账号上频繁发布陈女士的肖像及其家人的全家福,并将陈女士的全家福设置为个人主页背景图。陈女士和她的两个孩子作为原告,将被告王女士告上了法院,认为王女士侵害了她的肖像权,并要求王女士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王女士认为,自己只是在社交平台账号里发布了陈女士及其家人的照片,并未将照片用于营利目的,而且只是使用他人照片,并没有对照片进行侮辱和修改,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在社交平台擅自公开陈女士及其家人肖像的行为并未获得当事人许可,其行为构成对原告陈女士及其家人肖像权的侵害。判决被告王女士向原告陈女士及其家人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共计12000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关于肖像权的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即使没有营利目的和主观恶意,同样侵害肖像权。

日常生活中侵害肖像权的具体场景

民法典对于肖像的定义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肖像不仅局限于面部特征,包括局部特写、体貌、背影,只要能和特定的人产生对应关系,具有“可识别性”,就可以被认定为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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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的不断发展,个人信息的保护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视频、AI、图片处理软件等科技的发展,让许多人在不知不觉中面临侵害他人肖像权的情况。比如随意拍摄他人照片发布在网络上,将他人肖像制作成表情包,或者通过图像软件等技术手段对他人的肖像进行加工,甚至丑化、恶搞他人肖像,这些行为都涉嫌侵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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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专门划定了合理使用他人肖像的边界,规定了几种合理使用的情形,比如为了科学研究、课堂教学、个人欣赏等,在必要的范围内可以使用、公开他人的肖像;为维护公共利益,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可以在必要范围内使用或公开他人肖像;新闻媒体为开展工作,在必要的范围内也可以使用他人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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