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将近20年,北京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政策再现重大调整。
近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网站发布了一则关于对《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根据该公告,北京将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要求,将“拆迁”改为“搬迁”,废止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并且将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纳入征收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实现征地与房屋搬迁同步实施。
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制定该《办法》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下称《土地管理法》)的具体举措,是对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政策的重大调整。其施行后,自2003年8月沿用至今的《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4号,下称“124号令”)将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宏观经济研究院国土经济室主任、研究员黄征学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征地与房屋搬迁同步实施,实际上就是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要求,征地双方达成协议之后再报批。“调整后能够提高土地征收效率,避免了报批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造成的种种问题,也将大大减少拆迁‘钉子户’的矛盾,”他解释,“现在很多地方都出现了这种问题,集体土地虽然征收了,但是上面的房屋一直拆不了,不能净地出让,就没法开工建设。”
从“拆迁”到“搬迁”
2020年1月起实施的《土地管理法》明确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纳入到征地程序,并设置了征地批准前公告、听证等程序。根据这一程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应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予以公告。如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政府应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被征收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后,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