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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战起诉网店侵权 恶意P图用于产品宣传 被判赔3.5万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4-05 22:41:24  来源:互联网  作者:亿席商务网  浏览次数:83
核心提示:娱乐消息,天眼查App显示,近日,肖战与南通潇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一审文书公开。

娱乐消息,天眼查App显示,近日,肖战与南通潇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一审文书公开。

文书显示,原告肖战诉称,被告南通潇彤公司在网店销售眼镜时,擅自在店铺首页、商品详情页面中大量使用带有原告肖像的图片43张,视频2段,甚至对原告与其他品牌合作拍摄的照片进行恶意P图,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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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原告肖像用于销售产品的广告宣传,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应承担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南通潇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其网店刊登声明向肖战赔礼道歉,并赔偿肖战经济损失3.5万元。

侵犯肖像权处理如下:可以直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侵权人置之不理的则可以通过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维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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