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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擅自将价值952万的共有房屋低价出售他人,法院:合同无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2-04 01:08:06  来源:互联网  作者:亿席商务网  浏览次数:150
核心提示:丈夫擅自将价值952万的共有房屋低价出售他人,法院:合同无效夫妻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女方所有,男方却早在离婚之前与他人签订了涉案房屋的买卖合同,且约定的交易价格远低于市场价。

丈夫擅自将价值952万的共有房屋低价出售他人,法院:合同无效

夫妻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女方所有,男方却早在离婚之前与他人签订了涉案房屋的买卖合同,且约定的交易价格远低于市场价。女方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腾退返还房屋。2月1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获悉,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女方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丈夫擅自将价值952万的共有房屋低价出售他人,法院:合同无效!

原告周女士诉称,她与张先生原系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涉案房屋。12年后,她与张先生离婚,二人约定涉案房屋归周女士所有,房屋贷款亦由周女士自行偿还。此时周女士才得知张先生早已于4年前在周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杨先生、辛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交易价格550万元,远低于当时房屋的市场价格。周女士认为,张先生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涉案房屋系他们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张先生无权擅自出售房屋,现双方协商未果,于是将张先生、杨先生、辛女士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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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杨先生、辛女士辩称,此前,其夫妇二人与张先生、周女士以口头方式达成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张先生、周女士名下的涉案房屋出售给他们,购房款为550万元。口头协议达成当月,张先生与周女士将房屋交付给他们,房屋一直由其夫妇居住使用,相关费用也一直由其缴纳。杨先生先通过转账支付购房款300万元,在补签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后又转账支付购房款200万元。在口头达成房屋买卖合同时,张先生与周女士告诉他们涉案房屋有贷款尚未偿还,且张先生与周女士希望使用房屋的学区名额,因此杨先生未支付剩余50万元购房款,亦未催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现杨、辛夫妇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因此不同意周女士的诉讼请求。丈夫擅自将价值952万的共有房屋低价出售他人,法院: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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