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助理高天琪
法官甄乾龙
法官吴博文
“五一”国际劳动节”即将来临,为帮助身陷劳动纠纷的劳动者正确维权,妥善化解劳动争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们根据以往审理过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进行释法说理,为劳动者们传授一些“硬核”的维权建议。
焦点
加班调休未被批准而未出勤算旷工?
2019年1月,小葛收到了一封来自公司的邮件,里面写道:“小葛您好:兹因你在2019年1月11日未按公司规定执行正确的出勤,现已旷工11天,严重违反了公司考勤制度,现您已自动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请尽快到公司办理工作交接及离职相关手续。”
原来,小葛在2018年有15天休息日加班,尚未调休。年底时,公司发布了《存休清零通知》,要求2018年11月30日之前申请加班的员工,须在2019年2月3日之前全部调休完毕,过时清零。2018年12月申请加班的员工,调休有效期至2019年2月28日。
在公司发布该通知后,小葛就向公司提交了调休申请,打算从2019年1月10日开始调休,一共请休14天。小葛从申请调休开始就没再去公司上班,开启了自己的“休假”模式。但公司认为小葛申请调休的时间过长,对其调休申请未予同意。当得知小葛接连11天都没按时到公司上班时,公司就以“旷工”为名发了一封邮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