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为是塑料戒指,就扔了!”江苏盐城,李女士是某健身房的会员,经常到健身房健身,事发当天,李女士来到健身房,当时她手上戴了戒指,或许是觉得戒指戴着不方便,就摘下放在置物架上,没想离开时忘记取走。
李女士的戒指买成8350元,忘在健身房后,过了几天才想起,当李女士返回健身房寻找戒指,毫不意外,戒指早已不见踪影。民警介入后,经调查,确定戒指被男子蔡某捡走,当民警让蔡某交还戒指时,万万没想到,蔡某竟辩解说,已扔进垃圾桶,无法返还。
李女士不相信蔡某说的话,八千多买的戒指,虽然不算多贵重,但也不可能扔垃圾桶,于是,李女士在蔡某拒绝返还的情况下,将蔡某起诉到法院,诉请法院判令蔡某赔偿。
法庭上,蔡某辩解说,他捡到戒指后,拿到寄卖行去卖,但对方鉴定后,告诉他这是塑料戒指,他以为不值钱,就把戒指扔了,所以他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蔡某始终不承认,他将戒指据为己有,或者已经变卖,但事情真相如何,相信大家已经非常清楚了。
从情理上讲,拾金不昧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所以蔡某的做法不合情也不合理,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本案又该如何看待呢?
1、如何看待蔡某的行为?其行为是否构成盗窃?
部分网友认为,戒指的所有权属于李女士,在李女士遗留在健身房后,应当是健身房临时占有该枚戒指,现在蔡某偷偷的将这枚戒指拿走,应当是盗窃行为。
无疑,网友的观点有一定道理,但个人认为,男子的行为并不构成盗窃,应当是民法上的拾得遗失物。
关于盗窃,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占有或所有的财物,也就是说,盗窃并不要求对方一定享有对物的所有权,但必须要求行为人意识到被盗物体在自己的控制之下,比如健身房看到李女士丢失的戒指,而放在了自己的吧台处,这时候蔡某拿走的行为就属于典型的盗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