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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身体不适请假回家办公猝死 工伤认定曾现争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9-10 02:36:34  来源:互联网  作者:亿席商务网  浏览次数:178
核心提示:原标题:员工身体不适请假回家办公猝死,人社局以在家为由不予认定工伤,法院:应视同工伤9月5日,据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消息,近日,福建福州中院对员工家中办公猝死

原标题:员工身体不适请假回家办公猝死,人社局以在家为由不予认定工伤,法院:应视同工伤

9月5日,据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消息,近日,福建福州中院对员工家中办公猝死,家属起诉认定工伤一案作出终审判决。

黄某系某单位员工。2021年10月29日下午,黄某在工作时感觉不舒服,与领导和同事交接工作后表示未完成工作可以在家里继续完成,遂于16时20分左右请假回家。

20时40分,黄某在家感觉喘不上气,被送往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死亡。

病发时人靠在椅背上,手上抓着一份工作材料,监控显示黄某请假后离开单位手上拿着纸质材料。

人社局认为黄某病发时并非在工作岗位上,而是在家中,且发病后未直接送医院抢救而是回家休息,不应视同工伤,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黄某家属不服,遂诉至鼓楼法院。

员工身体不适请假回家办公猝死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首先应当要看职工是否为了单位的利益从事本职工作。

在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地点突发疾病死亡视为工伤,为了单位的利益,将工作带回家继续工作因疾病死亡,其权利更应当受到保护。

“工作岗位”强调更多的不是工作的处所和位置,而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将“工作岗位”理解为包括在家加班工作,是对法律条文正常理解,不是扩大解释。

职工在家加班工作,就是为了完成岗位职责,应当属于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黄某在家工作期间突发疾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应认定为工伤。

福州中院审理认为,通常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当指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和上班地点。但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间,也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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