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认定书还介绍称,当事人鲜友祥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有关“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之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有关“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第二十一条有关“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之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有关“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 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