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山西高院有关负责人就张中生案二审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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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共吕梁市委原常委、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张中生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上诉一案,对张中生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张中生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及来源不明财产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本案审判长、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杨宏接受了记者采访,就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做了回答。
记者:本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张中生死刑,立即执行,二审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二审改判的理由是什么?
审判长: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张中生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违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折合人民币达10.4亿余元,并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虽然张中生具有如实供述的从轻情节,并主动配合追缴工作,但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一审法院依法判处其死刑。
张中生积极检举山西某省级领导的重大受贿犯罪线索,二审期间经查证属实。所检举犯罪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构成重大立功。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可以对张中生从轻处罚。张中生家属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追缴位于香港的涉案房产、车位,赃款赃物大部分追缴。张中生具有法定、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我院综合考量全案犯罪事实和情节,对其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