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谈吴亦凡事件:即使加拿大人中国也有权管辖 - 娱乐新闻 - 行业资讯 - 亿席商务网
标王 热搜: 广州  SEO  贷款  深圳    医院  用户体验  网站建设  机器人  贵金属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行业资讯 » 娱乐新闻 » 正文

律师谈吴亦凡事件:即使加拿大人中国也有权管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7-21 03:17:05  来源:互联网  作者:易鑫在线网  浏览次数:124
核心提示:“顶流”歌手吴亦凡遇上大麻烦了。最近,一位叫都美竹的女孩爆料称,吴亦凡以各种方式物色、诱骗年轻女性发生关系,并称除了自己还有其他女性受害者,其中包括未成年人。目前,相关话题在社交平台持续引发热议。7月19日,吴亦凡通过社交平台发声回应,称他只见过都女士一次,没有灌酒、没有收手机、更没有她描

“顶流”歌手吴亦凡遇上大麻烦了。

最近,一位叫都美竹的女孩爆料称,吴亦凡以各种方式物色、诱骗年轻女性发生关系,并称除了自己还有其他女性受害者,其中包括未成年人。目前,相关话题在社交平台持续引发热议。

7月19日,吴亦凡通过社交平台发声回应,称他只见过都女士一次,没有灌酒、没有收手机、更没有她描述的各种“细节”。吴亦凡还强调,从来没有过“选妃”“诱奸”“迷奸”和“未成年”。

7月19日,吴亦凡方代理律师星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晓磊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称,目前吴亦凡方已向警方报案,司法机关介入后,案件细节内容不方便发布,需要等待警方的调查结果。

随着事件不断发酵,众多与之有合作的品牌方隐藏了官宣吴亦凡代言的微博,部分品牌商宣布终止与吴亦凡的合作。

当晚,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官方微博发文评论:演艺人员是社会文化价值观念传播的重要主体,社会公众对明星艺人的道德品质寄予更高要求。对于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演艺从业人员道德品质、职业操守,以及相关舆情,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道德自律委员会始终保持高度关注。

律师谈吴亦凡事件:即使加拿大人中国也有权管辖

吴亦凡回应。图/吴亦凡微博

律师:若犯罪发生地在中国,适用我国法律

7月19日,吴亦凡方代理律师星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晓磊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称,目前吴亦凡方已向警方报案,司法机关介入后,案件细节内容不方便发布,需要等待警方的调查结果,“目前是一个保密的、不便于透露的状态,有结果的话到时候应该会公示出来的。”

北京尚权(合肥)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孙艳秋认为,从目前的材料来看,很难判定吴亦凡构成强奸罪,“因为即使都的描述属实,也不能证明吴亦凡在发生关系时都违背了女性意志,侵害了女性性自主权。”

此外,孙艳秋表示,都美竹指控的“迷奸”、“未成年”等说法,有可能构成强奸罪,但是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才可以。目前吴亦凡方已发声明否认,但公开信息也缺少有力证据。双方都声称已经报警,在警方没有发通告之前,事实部分暂时无法确定。

“流量明星当然也有恋爱的权利,但要比普通人多承担社会责任。”孙艳秋介绍,吴亦凡的加拿大国籍,对他的行为定性没有影响,根据属地原则,若犯罪发生地在中国,适用我国法律。

“即使他是加拿大人,但是因为是发生在中国境内或是针对中国人的犯罪,所以中国也有权管辖。”北京勇者律师事务所律师易胜华表示,若都美竹的爆料内容属实,吴亦凡将承受的法律后果是非常严重的。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强奸多人或者强奸多次,尤其是其中涉及未成年女性,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

对于持续不断的网络热议,7月19日晚,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官方微博发文评论:演艺人员是社会文化价值观念传播的重要主体,社会公众对明星艺人的道德品质寄予更高要求。对于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演艺从业人员道德品质、职业操守,以及相关舆情,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道德自律委员会始终保持高度关注。无论法律制裁,还是自律惩戒,都需要依据事实,不能仅凭网络“爆料”。演艺人员如若触犯法律自有法律严惩;在不触碰法律底线的基础上,如若违背公序良俗并造成恶劣影响,行业自律惩戒也绝不会手软。

证据收集难度大

从证据方面,易胜华强调,应注意到该案中涉嫌的强奸罪证据收集的难点,且时间的推移更加增加了证据收集的难度。

根据强奸罪的三大要素,首先要证明发生性关系;其次要证明存在暴力或者威胁等情况;最后要存在违背女性意愿,“这三方面的关键性证据,估计收集起来有比较大的难度。”他说。

易胜华认为,当事人手中若有充分的证据,有义务有责任提供给司法机关。同时从女性的角度,如果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无论对方是不是名人都应该第一时间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金琳分析,这里的“暴力”、“威胁”、“其他手段”核心意思是指使他人陷入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反抗。吴亦凡的案件中,根据女方的说法,涉及给女性灌酒,使其丧失意识,进而与其发生性关系,“这属于陷入不知反抗的状态,构成《刑法》第236条中的‘其他手段’强奸妇女。”

关于都美竹爆料中称涉及到未成年人被害对象的问题,金琳解释,在中国刑法中,幼女的认定是指不满14周岁,即只要和不满14周岁的女性发生性关系,即属于强奸,而不需要再判断妇女主观上是否自愿。本案中,女方是否存在未满14周岁幼女尚未可知。但是,若确实存在多位未成年人,从当下的刑事政策来看,司法实践中一般对未成年人都进行特别保护,因此在量刑时往往会作为酌定从重的因素。

关于量刑幅度的问题,金琳认为,根据女方的爆料,存在多人在不自愿的情况下被迫与吴亦凡发生性关系,则根据《刑法》第236条之规定,强奸妇女多人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假如在不存在造成被害人对象重伤等特别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即使强奸7人的情况查证属实,本案适用无期徒刑、死刑的可能性也较小。”



 

  以上是“律师谈吴亦凡事件:即使加拿大人中国也有权管辖”的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信息由网友自行发布,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者负责。亿席商务网对此不承担任何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对以上内容有权利主张(包括但不限于侵犯著作权、商业信誉等),请与我们联系并出示相关证据,我们将按国家相关法规即时移除。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本企业其他资讯

 
网站首页 | xml | top资讯 | 粤ICP备110904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