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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用配制方式生产酱油食醋 保护传统发酵酿造工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7-01 04:33:42  来源:互联网  作者:易鑫在线网  浏览次数:162
核心提示:原标题:官方发话!“配制酱油”不得叫酱油,“配制食醋”不得叫食醋29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酱油和食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公告》提出

原标题:官方发话!“配制酱油”不得叫酱油,“配制食醋”不得叫食醋

29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酱油和食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公告》提出,酱油和食醋生产企业不得再生产销售标示为“配制酱油”“配制食醋”的产品;严厉打击使用工业盐、工业醋酸等非食用物质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公告称,为了加强酱油和食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升酱油和食醋产品质量水平,保障食品安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不得用配制方式生产酱油食醋

不得用配制方式生产酱油食醋

公告明确,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酱油》(GB2717—2018),酱油是以大豆和/或脱脂大豆、小麦和/或小麦粉和/或麦麸为主要原料,经微生物发酵制成的具有特殊色、香、味的液体调味品。

酱油生产应当具有完整的发酵酿造工艺,不得使用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等原料配制生产酱油。

公告指出,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醋》(GB2719—2018),食醋是单独或混合使用各种含有淀粉、糖的物料、食用酒精,经微生物发酵酿制而成的液体酸性调味品。

食醋生产应当具有完整的发酵酿造工艺,不得使用冰乙酸等原料配制生产食醋。

公告称,酱油和食醋生产企业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组织生产,加强原辅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及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酱油和食醋产品应当真实合法标注食品标识,在标签醒目位置清晰标注“酱油”“食醋”等标准规定名称,真实准确标注各种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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