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鸿蒙商标被驳回复审】一审行政判决书于5月12日公布,华为所申请的文字商标“鸿蒙”与引证商标“CRM鸿蒙及图”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华为在19年申请的鸿蒙商标与“CRM鸿蒙及图”商标存在容易混淆的状况,所以华为起诉了CEM鸿蒙及图申请上诉。
据悉,引证商标“CRM鸿蒙及图”,在2010年已经注册。
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原告华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获得较高知名度,从而与华为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获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因此华为相关主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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