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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县委原书记杨相来等2人被提起公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2-28 02:20:19  来源:互联网  作者:易鑫在线网  浏览次数:51
核心提示:据最高检消息,检察机关依法分别对杨相来、李兆明提起公诉

据最高检消息,检察机关依法分别对杨相来、李兆明提起公诉。

云南检察机关依法对杨相来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日前,云南省嵩明县委原书记、嵩明杨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杨相来(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丽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杨相来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丽江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杨相来利用担任嵩明县委书记,嵩明杨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与其子杨灏(另案处理)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本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福建检察机关依法对李兆明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徇私枉法案提起公诉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原支队长、副巡视员李兆明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一案,由厦门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兆明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李兆明利用先后担任厦门市公安局督察队助理调研员,警务督察处副处长、处长,警务督察支队支队长的职务便利,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利用其退休前担任厦门市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支队长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伙同他人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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