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沙雪良 王俊)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其中明确,身份认证信息、数字签名、生物识别信息等用户身份信息可作为电子数据,作为诉讼证据。
《规定》对引导取证、案件审查、电子数据审查和跨区域协作办案等重点问题,专设章节进行规定。对于生物识别信息纳入电子数据,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孙谦进行了解读。
注重审查和发现上下游关联犯罪线索
孙谦介绍,发布《规定》是适应网络犯罪治理形势发展要求。近年来,司法机关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办理网络犯罪的司法解释,但在具体收集、审查、运用电子证据方面,还缺乏细化的规范指引。所以,发布这个《规定》,是应基层检察官的办案需要。
《规定》共7章65条,从办案理念、审查要求、工作机制三方面,对检察机关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进行全方位、全流程的规范和指引。
孙谦介绍,出台《规定》的目的,就是要切实提升检察人员的专业能力,形成办案合力,依法从严追诉犯罪。
针对当前围绕网络犯罪的“黑灰产”链条越来越长、危害越来越大的形势,《规定》专门提出“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应当加强全链条惩治,注重审查和发现上下游关联犯罪线索。对涉嫌犯罪,公安机关未立案侦查、应当提请批准逮捕而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应当移送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依法进行监督”。孙谦表示,这就是要从根本上斩断网络犯罪利益链条,挤压违法犯罪生存空间。
《规定》还提出,“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应当建立捕、诉、监、防一体的办案机制,加强以案释法,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促进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企业等加强网络犯罪预防和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