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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不得从事虚假投票等活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1-08 13:56:55  来源:互联网  作者:易鑫在线网  浏览次数:120
核心提示:(记者姜慧梓)1月8日,《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互联网信息发布、保存及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等作出规定

新京报快讯(记者姜慧梓)1月8日,《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互联网信息发布、保存及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等作出规定。

在信息发布环节,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并要求其配备符合要求的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同时,提出实名制要求,第十九条具体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办理、使用互联网网络接入、互联网信息服务、域名注册和解析等互联网服务,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第二十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其发布的信息和用户发布的信息,并保存不少于6个月。通过网络代理、网络地址转换等方式,与他人共享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资源,还应记录并留存地址转换记录等可确认用户身份的日志信息。

在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方面,第二十三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所收集、使用的身份信息、日志信息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所收集、使用的身份信息、日志信息泄露、毁损、丢失。

同时,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五条还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或为获取其他非法利益。比如,明知是虚假信息而发布或者有偿提供信息发布服务;为他人有偿提供删除、屏蔽、替换、下沉信息服务;大量倒卖、注册并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账号,被用于违法犯罪;从事虚假点击、投票、评价、交易等活动。

据悉,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2月7日。公众可以通过电子邮件(law@cac.gov.cn)或通信的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以上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不得从事虚假投票等活动”的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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