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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跌落化粪池死亡 法院依《民法典》判赔120余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1-08 01:18:49  来源:互联网  作者:易鑫在线网  浏览次数:64
核心提示:李先生在等人时,由于旁边的化粪池水泥盖板断裂,导致其跌入化粪池死亡,1月7日,新京报记者获悉,2021年1月4日,石景山法院依据《民法典》判决化粪池的所属单位赔偿李先生家人120余万

李先生在等人时,由于旁边的化粪池水泥盖板断裂,导致其跌入化粪池死亡,1月7日,新京报记者获悉,2021年1月4日,石景山法院依据《民法典》判决化粪池的所属单位赔偿李先生家人120余万。

男子跌入化粪池死亡,权属单位被判赔偿

2018年3月,李先生在等待其女友使用厕所时,由于紧邻厕所入口处的化粪池水泥盖板断裂,致使李先生跌落化粪池而溺亡。事发后,李先生的母亲杨女士,将厕所及化粪池的土地权属单位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被告单位辩称,其并非厕所及化粪池的建设者、使用者、所有者,被告未实施侵权行为,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侵权责任应为厕所及化粪池实际建设者、使用者承担。同时,死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自身安危第一责任人,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求。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调查情况、相关单位提交的各自用地的权属证据等,结合本院现场勘验状况及向有关部门的调查情况,足以充分证实该厕所及化粪池位于被告土地权属界线范围内,即位于被告享有权属的土地上。被告未能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且能够证实该厕所及化粪池存在其他建设者、管理者或明确具体使用者,应认定被告对其土地上的厕所及化粪池行使所有者或管理者之职责。

事故发生时,李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安全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亦应对损害后果承担部分责任。最终,法院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判决厕所及化粪池的所属单位赔偿杨女士损失共计1240241.85元。双方均未当庭表示上诉。

法官说法:此前发生的案件可依据《民法典》处理

石景山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张英周表示,新颁布实施的《民法典》中,增加了建筑物、构筑物塌陷损害责任,而在以前的《侵权责任法》中无此明确规定。虽然本案立案时,《民法典》尚未正式实施,但此案更宜适用《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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