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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天,“云南出新规:向性伴侣隐瞒艾滋将构成犯罪”的话题引发舆论关注。
据新京报报道,近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简称《条例》)。这意味着,自2021年3月1日起,云南将施行新的艾滋病防治条例。
新版《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感染者和病人应当将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事实及时告知其配偶或者性伴侣;本人不告知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告知。”第五十七条规定,感染者和病人不及时将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事实告知其配偶、有性关系者等存在暴露风险的人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赞同者有之,“建议全国普及”、“早就应该明确”;但也有些人心存疑虑,认为此举开创了法律授权医疗卫生机构不经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同意向第三方泄露其隐私的先例,涉嫌侵犯患者隐私权,从立法关系来看,这与上位法相冲突。
对于这些疑问,显然有必要从法律上溯源,条分缕析,释疑解惑。
保护患者隐私权和伴侣知情权并不矛盾
保护患者隐私权和伴侣的知情权,这二者并不矛盾。
比如,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早就明确规定,有关机构“进行艾滋病流行病学调查时,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同时也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前者是为了公共利益之需,是为了国家和社会积极应对和防控艾滋病,并不损害病人个人利益;而后者则是强调对病人个人的私权保护,所以,各种防控艾滋病的宣传不得暴露,哪怕是间接泄露病人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