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无关。图/新京报我们视频截图。
据上游新闻报道,2019年11月,四川南部县的甄先生花24192元买了9瓶53度飞天茅台酒。他怀疑买到了假酒,后来官方鉴定证明确实为假酒。消费者甄先生将商家告上法院,要求退还购货款并按购货款10倍赔偿。
南部县法院一审判决,涉事商家退还甄先生购货款2.4万余元,驳回甄先生要求10倍赔偿的诉求。法院认为,原告仅举证证明案涉9瓶茅台酒系假冒注册商标产品,产品标签与产品本身不符,无证据证明涉案酒质量不合格或存在食品安全风险,故不予支持。好在,甄先生上诉后,南充市中院裁定撤销南部县法院一审判决,发回重审。裁定书写明:“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明明是已经被权威机构鉴定过的假茅台酒,却给出了“无证据证明涉案酒质量不合格或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说法,这看似在理:都说“假冒伪劣”,“伪”和“劣”可能还是两码事。只不过,该说法窄化了打假的内涵。
将假茅台酒表述为“产品标签与产品本身不符”,无疑切割了“产品标签”与“产品本身”的联系。循此逻辑,是不是可以说,“产品标签”不重要,“产品本身质量和安全”才重要?进一步言之,只要产品本身质量合格,不法商贩就可以任意贴上名牌标签堂而皇之地卖假货?
事实上,涉案酒的“茅台”俩字被扒掉后,就成了“三无”产品,这类假货也很难获得符合规定程序的质量与安全检验。鉴于此,一审判决显然有违大众认知和法律逻辑,也跟保护产权的内在要求相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