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史明书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史明书于2020年4月29日0时48分许,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的白色沃尔沃牌小型客车,在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西单十字路口,由北向东左转弯时,车辆右前部与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隔离护栏相撞,造成交通事故。在现场执行勤务的公安民警示意拦停,其拒不停车,驾车逃逸,将车辆停在北京市西城区西绒线胡同东口处,后被查获。被告人史明书到案后能如实供述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及逃逸的犯罪事实。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史明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8.4mg/100ml。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史明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史明书所具有的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史明书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未提出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史明书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史明书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能够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史明书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史明书发生交通事故并逃逸,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史明书认罪认罚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史明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