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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云鹏《五环之歌》侵权被判不成立,原告公司上诉遭驳回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1-20 00:45:47  来源:互联网  作者:易鑫在线网  浏览次数:112
核心提示:新京报讯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1月16日公布了《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新京报讯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1月16日公布了《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法院认为,通过将《五环之歌》歌词内容与《牡丹之歌》歌词内容进行比对,两者既不相同也不相似,《五环之歌》的歌词内容未使用《牡丹之歌》歌词部分具有独创性的基本表达,同时,《五环之歌》表达的思想主题、表达方式与《牡丹之歌》亦不相同,故万达公司、新丽公司、金狐公司、岳龙刚(艺名岳云鹏)并未侵害众得公司享有的著作权。

岳云鹏《五环之歌》侵权被判不成立,原告公司上诉遭驳回

图片来自官方微博

在电影《煎饼侠》上映后,由岳云鹏、MCHotdog合唱的电影推广曲《五环之歌》曾走红网络。然而,电影出品方和演唱者岳云鹏却因为这首歌陷入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认为《五环之歌》涉嫌改编了其获得授权的《牡丹之歌》而上诉法院,索赔经济损失共计110万余元。

2019年10月14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告众得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牡丹之歌》是词、曲作者共同创作的合作作品,其著作权归属词作者乔羽及曲作者吕远、唐诃共同享有,上诉人不能单独行使著作权。

校对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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