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亓新政利用其担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党委书记、局长、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党委书记、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获取保险代理资质、提高保险推广费率、减轻行政处罚、解决就业问题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91万余元。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亓新政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亓新政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认罚,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