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
此次法规解释蕴含重大的改革机变,但未来它究竟能带来多大的实际功效,还仰赖今后如何解决更多相关具体问题。
近日,自然资源部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国家保密局、最高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作出答复。就该建议中提到的“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明确答复: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这一答复引发广泛关注。
以往农村宅地权属保护并不充分
依据近年新颁布法规,农村住房及其承载住房的土地属于权利人的不动产,且房地一体,权属不可分离;不动产的权利主体不单单与其是否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立联系,也与继承法所承认的法定继承权有关。而有关继承的法律事务已由《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做了明确规定,足以保护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农村不动产(宅地)合法继承人的基本权利。
实际上,以往有关农村宅地权属的很多问题,法规本身有不够清楚的地方,且不同法规的条款不尽一致,实践中引起保护农村宅地权利的诸多司法困扰。
近年随着民法典及相关法规的颁布,农村宅地权利的法律保障得到强化,但在具体操作中仍广泛存在权利受侵犯的情形。一些地方因村庄环境整治而涉及房屋拆迁时,并没有尊重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农村的宅地权利。
而作为离开农村并在城市注册户籍的城市居民,其成分比较复杂,其中那些本人在农村没有宅地而长辈有宅地的人员,其宅地继承权、使用权在不同地方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当他们的长辈去世后,他们有可能在修缮房屋时,或者以旧宅置换新的宅基地建房时,权利遭遇不确定性的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