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酵菌酸其耐热性极强 中毒后病死率不低于40% - 社会 - 国内资讯 - 亿席商务网
标王 热搜: 广州  SEO  贷款  深圳    医院  用户体验  网站建设  机器人  贵金属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国内资讯 » 社会 » 正文

米酵菌酸其耐热性极强 中毒后病死率不低于40%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0-15 00:12:00  来源:互联网  作者:易鑫在线网  浏览次数:130
核心提示:米酵菌酸中毒后病死率不低于40% 12日晚,记者获悉,黑龙江鸡西“酸汤子”中毒事件死亡人数已升至8人。据悉,“酸汤子”是用玉米水磨发酵后做成的一种粗面条。经当地警方调查,该食材为家庭成员自制

原标题:米酵菌酸耐热性极强中毒后病死率不低于40%

12日晚,记者获悉,黑龙江鸡西“酸汤子”中毒事件死亡人数已升至8人。据悉,“酸汤子”是用玉米水磨发酵后做成的一种粗面条。经当地警方调查,该食材为家庭成员自制,且在冰箱中冷冻近一年时间。经检测,在玉米面中检出高浓度米酵菌酸,同时在患者胃液中亦有检出,初步定性为由椰毒假单胞菌污染产生米酵菌酸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

据介绍,米酵菌酸是引起严重的食物中毒和死亡的主要原因,其耐热性极强,即使用100℃的开水煮沸或用高压锅蒸煮也不能破坏其毒性,进食后即可引起中毒,对人体的肝、肾、心、脑等重要器官均能产生严重损害。值得注意的是,我国近几年发生的中毒大部分与某些地方特色食品有关,北方以酵米面制作的臭碴子、酸汤子、格格豆等为主,南方多以酵米面制作的汤圆和以糯米泡制后做成的吊浆粑、河粉等食品为主。这些食品的制作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都需要经过长时间发酵或浸泡,一旦被椰毒假单胞菌酵米面亚种污染,稍不注意,就容易引起中毒,主要表现为上腹不适、恶心、呕吐、轻微腹泻,严重者可出现黄疸、肝肿大、呕血、意识不清、烦躁不安甚至休克死亡。目前,对米酵菌酸尚无特效解毒药物,一旦中毒,病死率高达40%-100%。

原标题:食用自制“酸汤子”致8人死亡警惕!这些食物可能危及生命

据黑龙江省鸡西市政府通报,10月5日,鸡东县兴农镇居民王某某及亲属9人在其家中聚餐,

食用自制“酸汤子”引发食物中毒,制作“酸汤子”所用食材已在冰箱里冷冻一年。10月12日,黑龙江鸡西市鸡东县“酸汤子”中毒事件中死亡人数已上升至8人。

“酸汤子”是啥?

酸汤子,又称汤子、馇子,流行于东北地区的辽宁东部、吉林东南部及黑龙江东部一带,是用玉米水磨发酵后做的一种粗面条样的主食。口感较为细腻爽滑,粗粮制作而成。

为啥吃了会中毒?

根据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最新信息,鸡西食物中毒事件经流行病学调查和疾控中心采样检测后,

在玉米面中检出高浓度米酵菌酸,同时在患者胃液中亦有检出,初步定性为由椰毒假单胞菌污染产生米酵菌酸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

酵米面食物中毒是椰毒假单胞菌酵米面亚种食物中毒的简称。

该菌产生的米酵菌酸是引起严重的食物中毒和死亡的主要原因,其耐热性极强,即使用100℃的开水煮沸或用高压锅蒸煮也不能破坏其毒性,进食后即可引起中毒,对人体的肝、肾、心、脑等重要器官均能产生严重损害。

酵米面食物中毒在黑龙江省时有发生,食品因天气炎热、潮湿,贮存不当而变质。

引起中毒的主要食品为发酵玉米面制品、变质银耳及其他变质淀粉类(糯米、小米、高粱和马铃薯粉等)制品。

对此,不少网友表示感叹↓

秋冬季预防食物中毒要注意↓

1.预防酵米面食物中毒

不食用酵米面、酸汤子等发酵面米食品;制备发酵面米食品时要勤换水,保持卫生,要保证食物无异味产生,一旦发现粉红、绿、黄绿、黑等各色霉斑,就不能食用。

2.预防蘑菇食物中毒

不要自行采摘、食用野生蘑菇;采购食用菌必须到正规市场;一旦出现中毒症状,应当尽快催吐,同时尽快送到医院治疗。

3.预防扁豆(豆角)食物中毒

要把扁豆煮熟焖透,破坏其毒素,需水焯至扁豆失去原有的绿色、生硬感和豆腥味;炒扁豆时,应勤翻动,使其均匀受热,煸炒后应加适量水焖至熟透后食用。

4.预防诺如病毒传播

保持食物和饮用水清洁,饭前便后要用肥皂和水仔细清洗双手,要及时清洗饮食用具;做到生熟分开;食品要完全煮熟,生食的水果和蔬菜要彻底清洗。

5.预防自酿葡萄酒中毒

应尽量选择饮用正规商场出售的葡萄酒;自酿葡萄酒应选择酿酒用葡萄,控制好发酵温度,温度越高、浸渍时间越长、果胶酶用量越大,甲醇产生就越多;葡萄酒不宜长时间存放,酿好后应尽快饮用。

这些食物也要警惕!



 

  以上是“米酵菌酸其耐热性极强 中毒后病死率不低于40%”的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信息由网友自行发布,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者负责。亿席商务网对此不承担任何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对以上内容有权利主张(包括但不限于侵犯著作权、商业信誉等),请与我们联系并出示相关证据,我们将按国家相关法规即时移除。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本企业其他资讯

 
网站首页 | xml | top资讯 | 粤ICP备110904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