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男子被羁押1年后获无罪,请求10万刑讯逼供抚慰金未获支持
涉嫌寻衅滋事被羁押365天后获判无罪,张峰伟向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后者决定赔偿张峰伟人身自由赔偿金11531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1531.8元,为其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张峰伟不服,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结果是维持原国家赔偿决定。他继续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诉,被驳回。其中,他请求的10万刑讯逼供精神抚慰金等未获支持。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7月31日公布的西安市中院赔偿委员会国家赔偿决定书,张峰伟,1990年6月出生,农民。在陕西千龙水电建筑工程公司负责具体施工的XX环XX路XX城XX公路XX段防洪综合治理工程1标段项目时,张峰伟因阻挠施工,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3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6月19日,灞桥法院以张峰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实报实销”,与张峰伟被实际羁押时间相同。
张峰伟向西安市中院上诉,后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2019年7月22日,灞桥法院作出判决,以张峰伟涉案行为的特征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行为特征、公诉机关指控张峰伟犯寻衅滋事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为由,判决张峰伟无罪。
张峰伟实际被错误羁押365天。2019年12月29日张峰伟向灞桥法院提出刑事赔偿申请。灞桥法院作出(2020)陕0111法赔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一、赔偿申请人张峰伟人身自由赔偿金115318元;二、为张峰伟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1531.8元;三,对张峰伟的其他赔偿请求决定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