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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在香港身上的这四个字,原来不存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9-03 00:19:38  来源:互联网  作者:易鑫在线网  浏览次数:150
核心提示:原标题:常用在香港身上的这四个字,原来不存在!有关香港的政治体制,社会上一直有一些误解。特首林郑月娥9月1日明确表示,香港没有“三权分立”。

原标题:常用在香港身上的这四个字,原来不存在!

有关香港的政治体制,社会上一直有一些误解。特首林郑月娥9月1日明确表示,香港没有“三权分立”。

林郑月娥1日出席行政会议前见记者时表示,《基本法》列明香港是直辖于中央的一个特别行政区,特首并非只是行政机关首长,也要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香港享有的权力是中央授权的。她形容“三权”是各司其职,希望可以互相配合、互相制衡,但最终3个机关都是通过行政长官向中央政府负责。她称,过往出现不清晰的情况,可能有错误理解,也有人是在刻意误导,“政府今日起会正本清源、拨乱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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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在8月中旬,香港多家教育出版社陆续上传修订后的通识科教材勘误表,删去“三权分立”字眼,改为“三者发挥互相制衡的作用,防止权力过分集中”。8月31日,教育局局长杨润雄称,教科书以前没有送审,但一些基本观念是事实的陈述,“香港没有三权分立制度,不论九七前或九七后的《基本法》都不是一个三权分立制度,这些事实都要在教科书中交代”。林郑9月1日表示完全支持杨润雄的说法,认为“高度自治不等于全面自治”。

反对派议员郭荣铿针对林郑的说法回应称,《禁蒙面法》的司法复核已到终审法院,排期大约在11月,其中有“三权分立”内容,相信终审法院会就此有一个最终判决。建制派则普遍欢迎。立法会议员何君尧形容,这是“振奋人心的说法”。他称,《基本法》写明特区以行政长官为首长,列明其职权包括根据推荐委员会建议委任法官,而推荐委员会成员也是由特首委任;加上在立法会通过的法案须由特首签署才能生效,“可见在司法及行政上,特首有主导角色,毋庸置疑司法及行政系统是由特首行先”。民建联的蒋丽芸说,从《基本法》可知没有“三权分立”,但过去不知为何人们经常说“三权分立”,让部分人误解,特首有必要把信息清楚带给港人。经民联议员梁美芬9月1日称,香港回归前后都是行政主导,不可用“三权分立”来形容。她强调“三权”须在“一国两制”和高度自治的基础上运行,且一定涉及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例如《基本法》规定如果牵涉重大行政决定,中央有最终话语权。梁美芬还提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法律最终解释权,可将违反《基本法》的法律发还立法会重议,而香港高等法院上诉庭在有关反对派成员梁颂恒的宣誓司法复核案中清楚指出,“三权可以互相制衡,而不是英国式的三权分立”。她说,部分人一直有误解,去年社会出现激进行为,更演变为“港独”“自决”等,因此一定要回到“一国”的概念。

另据星岛日报网报道,香港国安法规定由行政长官指定法官审理国安案件,终审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国能批评此举会损害司法独立。身兼全国港澳研究会会长的港澳办前副主任徐泽撰文驳斥称,《基本法》规定的特区政治体制是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体制,非“三权分立”,任命法官是《基本法》赋予行政长官的重要权力。徐泽表示,香港司法独立不能进行任意解释,司法机构也不可因此变成一个“独立王国”,司法独立绝不是“司法独大”,更不是“司法至上”。

环球时报驻香港特约记者杨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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