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废规定
1、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1)水基型灭火器——6年;
(2)干粉灭火器——10年;
(3)洁净气体灭火器——10年;
(4)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年;
2、检查发现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1)筒体、器头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
(2)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进行残余变形率测试不合格的;
(3)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产生凹坑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4)筒体严重变形的;
(5)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的;
(6)筒体、器头(不含提、压把)的螺纹受损、失效的;
(7)筒体与器头非螺纹连接的灭火器;
(8)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结构等缺陷的;
(9)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的;
(10)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
(11)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的灭火器;
(12)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
(13)被火烧过的灭火器;
(14)按GA402的规定应予报废的1211灭火器;
(15)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灭火器;
(16)按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予报废的灭火器。
3、报废灭火器或贮气瓶,必须在确认内部无压力的情况下,对灭火器筒体或贮气瓶进行打孔、压扁或锯切,报废情况应有记录,并通知送修单位。
二
灭火器维修条件?
1、维修用房
(1)维修用房总使用面积应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维修数量的要求,且不得少于80m2。
(2)维修场地、设备、环境应满足生产工艺及有关环境保护、卫生和劳动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3)应独立设置水压试验室、灌装充压室、零部件仓库和成品仓库,维修场地布局应合理。
(4)储存和灌装干粉灭火剂的区域必须和水压试验、气密试验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