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吃剩的火锅锅底
加工后制成地沟油
今年39岁的苏某涛系榆阳区“小龙坎老火锅店”法定代表人,苏某飞负责采购,苏某强、刘某月、冯某明均在该火锅店担任厨师。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1月份,苏某涛租赁榆阳区榆阳中路汇优时代星座2楼开设“小龙坎老火锅店”,2017年2月24日开始营业。2017年5月至7月,苏某涛指使采购和厨师在该火锅店厨房内,用油水分离器将顾客就餐后的火锅锅底分离出来的废弃油脂高温加热后,加入辅料制作成红油(地沟油),负责配锅的厨师将加工好的红油制作成火锅锅底后向顾客销售。在此期间,苏某飞参与生产地沟油300公斤,刘某月和冯某明参与生产地沟油200公斤,并加工成火锅锅底向顾客销售。后刘某月、冯某明分别于2017年6月、7月辞职。2018年8月14日至2019年4月26日,苏某涛指使苏某飞、苏某强使用上述方法加工地沟油1981.5公斤,并加工成火锅锅底向顾客销售。
综上,在苏某涛的指使下,苏某飞参与生产、销售地沟油2281.5公斤,价值80934元;苏某强参与生产、销售地沟油1981.5公斤,价值71334元;刘某月、冯某明参与生产、销售地沟油200公斤,价值9600元。
5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榆阳区法院一审认为,苏某涛等5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为了维护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处苏某涛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万元;判处苏某飞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万元;判处苏某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处刘某月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冯某明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