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港区国安法》)今日刊宪公布,今日晚11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维护国家安全法
(2020年6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机构
第一节职责
第二节机构
第三章罪行和处罚
第一节分裂国家罪
第二节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三节恐怖活动罪
第四节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五节其他处罚规定
第六节效力范围
第四章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
第五章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坚定不移并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制止和惩治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和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等犯罪,保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繁荣和稳定,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地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根本性条款。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行使权利和自由,不得违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三条中央人民政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国家安全事务负有根本责任。
香港特别行政区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