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病原微生物进行疫苗生产,具有一定的生物安全风险,需要在确保疫苗质量的同时,确保生产活动的生物安全。文件参照国内外生物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基于疫苗生产全过程中的生物安全风险提出生物安全方面的要求。
五部门表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该文件作为推动新冠疫苗生产的临时性应急标准,仅对新冠疫苗生产车间的生物安全要求进行规定,其他建设、管理和运行等须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相关要求。
新冠疫苗生产企业应设生物安全负责人
文件对疫苗生产车间防护水平进行分级,规定针对低/高生物安全风险车间,其生产车间与设施、生产设备、验证和评估等应按照低/高生物安全相关要求执行。
文件提出企业应设生物安全负责人,负责生物安全管理事宜,当发现存在生物安全隐患时,具有立即停止相关生产活动的权限。
企业应当对车间所有人员提供上岗培训和持续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当与岗位要求相适应。除进行生物安全理论和实践的培训外,还应当有相关法规、相应岗位的职责、技能的培训,并定期评估培训的实际效果。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活动的人员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
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应报告
文件对生物安保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措施。文件要求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生物安全保卫制度,采取安全保卫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指导。
根据五部门文件要求,企业应将生物安保纳入风险管理范畴,确保对病原微生物的菌(毒)种、样品、潜在污染材料或废弃物的有效管理,且留有管理记录。应有专门安保人员提供外围防护的安全保障,安保人员应得到有效培训。
文件还提到,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丢失和被盗、被抢或者其他生物威胁的,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报告。发生违反生物安保规定的有关事件,应进行报告、记录并进行调查,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