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房产纠纷律师谈案件处理方式(吉贤律师) - 历史新闻 - 行业资讯 - 亿席商务网
标王 热搜: 广州  SEO  贷款  深圳    医院  用户体验  网站建设  机器人  贵金属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行业资讯 » 历史新闻 » 正文

天津房产纠纷律师谈案件处理方式(吉贤律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4-02 16:46:14  浏览次数:14
核心提示:(1)协商处理。(2)调停处理。调停,是指购房纠纷的买卖两边,在不能通过相互协商处理纠纷时,依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在房地

(1)协商处理。

(2)调停处理。调停,是指购房纠纷的买卖两边,在不能通过相互协商处理纠纷时,依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在房地产管理部分、消费者协会或其他安排部分的掌管下,通过说服教育,促进两边当事人依据有关商品房销售的法规和政策的规则,相互谅解,达到和解协议,使购房纠纷及时得到处理的一种方法。

(3)裁定处理。裁定又称公断,是指买卖两边在争议发作之前或争议发作后达到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裁定机关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性行政规章、规则做出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的判决。裁定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裁定委员会与行政机关之间没有隶属关系。裁定判决一经做出,即具有法律效力,而且裁定判决是结局的,不存在当事人上诉的问题。如要选用裁定方法处理纠纷,购房者和开发商必须订有裁定协议,自愿将纠纷递送裁定处理。*如两边中有一方不愿将纠纷递送裁定,那么就不能选用这种方法处理纠纷。

天津房产纠纷律师

(4)行政处理。天津房产纠纷律师说购房纠纷的行政处理,是指经商品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机关等部分调停无效或达到协议后,当事人又反悔的纠纷,或者是购房纠纷当事人直接到行政部分投诉,由该行政管理部分对其纠纷进行处理的一种详细行政行为。就方法而言,行政处理一般通过一级行政决定和行政复议两个阶段。其中,一级行政决定是行政复议的前提和必经程序。包含购房纠纷在内的房地产案件的行政复议依《行政复议法》的规则进行。

(5)诉讼处理。购房纠纷的诉讼处理,是人民法院在纠纷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共同参加下,处理购房纠纷的一种方法。购房纠纷诉讼有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两种。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发作购房纠纷的平等民事主体,即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安排,购房纠纷的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有些当地人民法院设有专门的房地产审判庭)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则进行审理。

天津房产纠纷律师

天津房产纠纷律师认为行政诉讼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因不服详细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一方当事人是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安排,另一方是对前者做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购房纠纷的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则进行审理。

  • 办公地点: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2号环球金融中心1906-07室
  • 全国免费咨询电话:17526575610 / 18911281168
  • 电子邮件:18911281168@163.com
  • 网站:http://www.fayanlvshi.com



 

  以上是“天津房产纠纷律师谈案件处理方式(吉贤律师)”的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信息由网友自行发布,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者负责。亿席商务网对此不承担任何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对以上内容有权利主张(包括但不限于侵犯著作权、商业信誉等),请与我们联系并出示相关证据,我们将按国家相关法规即时移除。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本企业其他资讯

 
网站首页 | xml | top资讯 | 粤ICP备110904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