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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假消毒液给防疫指挥部,两人被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3-06 03:13:02  来源:互联网  作者:易鑫在线网  浏览次数:62
核心提示:3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发布第四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该批典型案例共有6个,涉及4个罪名,分别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经营罪。

原标题:卖假消毒液给防疫指挥部,两人被捕

3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发布第四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该批典型案例共有6个,涉及4个罪名,分别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经营罪。

据通报,截至2020年3月3日,全国检察机关共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涉疫情刑事犯罪6428件8595人;受理审查逮捕1806件2174人,审查批准逮捕1546件1826人;受理审查起诉1286件1580人,审查提起公诉962件1144人。

记者注意到,典型案例中,湖北孝感两人将假的84消毒液卖给政府疫情防控指挥部,被以销售伪劣产品罪批捕。

通报称,2020年1月25日,杨某(无业,湖北省孝感市人)见孝感地区疫情比较严重、防疫物资比较紧缺,遂与桂某(无业,湖北省孝感市人)商议做防疫物资生意,由桂某负责组织货源,由杨某负责销售。27日,桂某托亲戚从河北石家庄市购买了30700公斤“卫蓝”牌84消毒液,并于31日运至孝感。

当天,杨某与桂某在收货时发现该批84消毒液是“冀蓝”牌,与事先约定的“卫蓝”牌84消毒液的商标品牌、生产厂家及产品合格证书均不一致,且接收的这批消毒液没有粘贴商标,而是将商标标识与货物分开搁放,商标也未剪裁,用微信扫描商标上的二维码时,扫不出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商标上也看不到应有的“消准”字。

桂某和杨某明知上述情况,仍将其中2000公斤销售给孝感市孝南区某镇政府防疫指挥部,将其中4000公斤销售给孝南区另一镇政府防疫指挥部,将其中24000公斤销售给药商刘某,销售金额共计14.8万元。药商刘某于当天销售给孝感市某区防疫指挥部10000公斤,销售给孝感某药店10450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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