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评投诉要件件有整改有反馈
为在2020年底前实现“好差评”服务事项、评价对象、服务渠道全覆盖,《意见》要求,全面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体系,完善全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平台,结合本市实际完善“好差评”指标体系,依托各级政务服务场所和各类政务服务平台开展“好差评”工作。
《意见》将“好差评”结果分为“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非常不满意”五个等级,后两个等级为差评,要求畅通评价渠道,实现现场服务“一次一评”、网上服务“一事一评”、社会各界“综合点评”和政府部门“监督查评”。对于评价数据,将汇聚起来,建立“好差评”数据生成、归集、传输、分析、反馈机制,连通线上线下各类评价渠道。
“差评”怎么办?《意见》要求用好评价结果。健全整改机制,建立差评投诉调查核实、督促整改和结果反馈机制。
具体来说,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通过“好差评”系统平台将差评投诉及时推送到相关责任部门,相关责任部门应按照“接诉即办”的要求,在7日内完成核实整改,并将核实整改情况通过“好差评”系统平台向差评投诉人进行反馈,确保差评投诉件件有整改、有反馈。对诉求不合理、缺乏法定依据或现行政策不予支持的,应向差评投诉人做好解释说明。差评投诉人可通过“好差评”系统平台,对相关责任部门的整改反馈情况按照“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进行满意度评价。
根据《意见》,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差评投诉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应解决而未解决、谎报瞒报解决情况的行为,应对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
《意见》还要求,加强结果分析,及时定位当前政务服务工作中的堵点和难点,推进政务服务精细化、个性化供给。强化结果运用,将“好差评”结果纳入对本级政府部门绩效考核内容。公开评价信息,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外,将政务服务情况、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开。
打击报复评价人的将严肃查处
为保障评价人自愿自主评价的权利,《意见》要求,建立健全评价人信息保护制度,并建立申诉复核机制,排除误评和“恶意”差评。
按照《意见》的要求,各区、各部门应保障评价人自愿自主评价的权利,不得强迫或干扰评价人的评价行为。鼓励办事企业和群众实行实名评价,建立健全评价人信息保护制度,规范信息查询权限,对泄漏评价人信息、打击报复评价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为保障被评价人举证解释和申诉申辩的权利,《意见》提出建立申诉复核机制,被评价工作人员可在收到差评整改通知3个工作日内,向市、区主管部门(进入各级政务中心的事项可向同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采用书面形式,提交复核申请和相关证据材料,申请复核。市、区主管部门(或各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若调查取证结果为办事群众误评,则默认为好评;若调查取证结果为恶意差评,则不认可评价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