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2018年4月24日凌晨30分许,被告人刘纯露因个人琐事心生不满,将其停放在英德市区某KTV一楼的摩托车输油管拔掉,致油箱内的大量汽油流向地面,随后用打火机点燃地面上的汽油,火势迅速蔓延,造成18人死亡,1人重伤、2人轻伤及他人财物重大损失的严重危害后果,性质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刘纯露以放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刘纯露宣告并送达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临刑前,刘纯露会见了近亲属。